財團法人台北政經學院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一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訂定 中華民國一〇九年五月八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七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北政經學院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如下:
- 實踐社會正義,關懷弱勢族群,持續關注教育與醫療課題。
- 致力守護地球與台灣永續發展的生態環境。
- 追求多元、包容、開放、公平、機會與創新的社會。
- 增進對人類文明的探索,加強文明多樣化的對話。
- 為台灣、亞洲與人類創辦一所引領世界與歷史思潮的學術殿堂。
- 為台灣、亞洲與人類培育頂尖知識菁英,俾為因應21世紀未來的挑戰做好準備。
第三條
為落實本會宗旨,特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 尋求合作機構設立或自行籌設台北政經學院。
- 自行設置或與國內外大學合作設置相關研究機構或研究中心。
- 籌募資源協助前二款台北政經學院及相關研究機構、研究中心發展。
- 辦理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各種活動。
第四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三千萬元整,由林陳海先生等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五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03號12樓之1,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十九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第三條第一款之合作機構得推薦一名代表擔任本會董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
-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合併之擬議。
-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九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必要時得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 章程變更之擬議。
- 基金之動用。
- 以基金填補短絀。
-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察人一至三人,其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監察人與董事任期齊一,由董事會選聘之,連選得連任。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監察人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其職權如下:
- 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產狀況。
- 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狀況。
- 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會之命執行本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任命之,其任期與董事會任期同,期滿得續聘。
本會得聘任顧問若干人,提供本會發展相關諮詢意見。
第十四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 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第十五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依財團法人法及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法人,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八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八日,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七日,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